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关于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关于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 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 金额5‰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 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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