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
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
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
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