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
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
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