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关于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关于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3月11日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第五十六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7179810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