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施工单位即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施工单位即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
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
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
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
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
工方案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2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
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