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处罚
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处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公布,主席令第21号)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