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关于招标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处罚
关于招标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处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公布,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3月11日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第五十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法机关查处时违法行为已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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