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关于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
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
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
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
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