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关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
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收受的财物,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
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收受的财物,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
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没收收受的财物,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