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1.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 倍以上 1.3 倍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3 倍以上 1.7 倍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7 倍以上 2 倍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2.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 倍以上 1.3 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3 倍以上 1.7 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7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 倍以上 1.3 倍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3 倍以上 1.7 倍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7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