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 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包的工程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25%以上 30%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包的工程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30%以上 40%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包的工程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40%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