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
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
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2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