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行政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
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
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