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关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轻微违法
表现情形“执法机关查处时违法行为已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符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一般违法
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①涉案工程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大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不以
盈利为目的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②其他工程: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符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严重违法
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①涉案工程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大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不以
盈利为目的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
②其他工程: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九的罚款。
③不配合执法的,或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或其他应
从重处罚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