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工程监理单位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工程监理单位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行政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
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
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
条的规定处罚。”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