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行政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
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
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 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
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 1%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 1%以上 1.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 1.5%以上 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