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
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
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涉及金额 200 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
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涉及金额 2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
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
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涉及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以 15 万元以上 20 万
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