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工单位关于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处罚
关于施工单位关于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发布,建设部令第80号)第十八条第二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
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
上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
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