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关于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处罚
关于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发布,建设部令第80号)第十八条第一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 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 上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 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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