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关于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
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
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
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