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不足20000
㎡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
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
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