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对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生产或出售,限期改正,可并处以三
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资质证书或未按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
筑构件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
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三百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