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
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