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关于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招标
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
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
上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
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