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
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3 日以下办理的。
处罚标准: 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办理的。
处罚标准: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10 日以上办理的;或拒不办理;
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