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对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
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