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
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
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 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