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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 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 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 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 定处罚。”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该违法行为一次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该违法行为二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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