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
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 1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
2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
2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
2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
2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