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
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 1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
2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
2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
2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
2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