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行政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行政处罚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
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