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尚未用于具体项目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已用于具体项目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