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
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
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人数占企业“安管人员”达到1/3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7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
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人数占企业“安管人员”达到1/3以上2/3
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7千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
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人数占企业“安管人员”达到2/3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