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
关于委托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发布,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
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
上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至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
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