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对“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
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
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