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5日以下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0日以上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或拒不按规定办理;
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