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
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
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
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不够刑事处罚,经教育及时改正,且未造成生产安全事
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不够刑事处罚,经教育及时改正,但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不够刑事处罚,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
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