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
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
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
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
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
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