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发布,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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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不能立即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