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处罚
关于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发布,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九条第四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不能立即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