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行政处罚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行政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 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 1 次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 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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