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利用该证书执业的。
处罚标准: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
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利用该证书执业或再次违法的
处罚标准: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
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利用该证书执业或再次违法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