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对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行政处罚
对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行政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 拆卸作业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 1 次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的;或弄虚作假的;或隐 匿销毁证据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三项或三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 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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