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关于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
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
上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至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
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