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理单位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行政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
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 1 次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的;或弄虚作假的;或隐
匿销毁证据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三项或三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
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