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 1 次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
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的;或弄虚作假的;或隐
匿销毁证据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
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三项或三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
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
改的,责令停止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