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
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
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2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