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勘察企业不参加施工验槽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3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3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