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
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
元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3 日以下办理的。
处罚标准: 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办理的。
处罚标准:处以 1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10 日以上办理的;或拒不办理;
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