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监理企业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企业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
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
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 1 次的。
处罚标准: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
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